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

9022***与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9022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宇、张海峰(实习),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344178848。
法定代表人:宋维亮,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409元,减半收取5204.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8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鲁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 爽
书 记 员 封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