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281执1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344178848,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6MR85W,地址江阴市珠江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恒泽公司应支付长城公司汇票款142615.83元及相应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3)苏0281执165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将恒泽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将恒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恒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