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元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2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元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元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8)苏01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8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或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了其相关账户。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
4.2019年8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