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82539651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5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63FU3J,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70-1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南京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6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65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