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21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欠款3956000元,分期给付: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150万元,余款2456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有权以395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基数扣减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为总标的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三、案件受理费38448元,减半收取192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24元,由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55022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多次查询,名下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因年代久远,且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储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