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1229号之三
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64元,减半收取计21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32元,由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缪宏勇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彭昌宏
法官 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