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

782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782号之二
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5元,减半收取5003元,由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书 记 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