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593号之一
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工业园区内开元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13332751。
法定代表人:曹洪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古溪镇刁网村八桥三组20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华、季峰,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64元,减半收取167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82元,由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