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破申55号
申请人: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13332751。
法定代表人:曹洪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申汇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大公工业园区贲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2733557Q。
法定代表人:周子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安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4月29日决定将江苏申汇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5月6日,本院对申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向申汇公司送达通知书,申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汇公司于2003年8月8日登记设立,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周子钦,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3年8月8日至2033年8月7日,股东为周子钦、周建元。
另查明:铭安公司对申汇公司的债权由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4499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申汇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铭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申汇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汇公司已停产歇业且其不动产已在本院执行程序中处置,仅剩余款481068.12元可待分配,本院受理的以申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有5件未执行完毕,累计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达1978万余元。
本院认为:申汇公司经海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为海安市大公工业园区贲北路8号,债权人对其申请破产清算属于本院管辖。申请人铭安公司对被申请人申汇公司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处于不能清偿的客观状态,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汇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申汇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高 杰
审 判 员 丁 隽
审 判 员 景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兰岚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