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国瑞通用设备配件厂与济南某某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638号
原告:**市长清区国瑞通用设备配件厂,住所地**市长清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清区**镇莲台山。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长清区国瑞通用设备配件厂与被告****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市长清区国瑞通用设备配件厂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长清区国瑞通用设备配件厂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长清区国瑞通用设备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计2505元,由**市长清区国瑞通用设备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范超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