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工达捷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113执509号
济南工达捷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济南工达捷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9年3月18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告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