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223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瑞,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学林,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现光
审判员 吴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