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32号
原告: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莲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266916804。
法定代表人:赵学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存,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坤,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5407535P。
法定代表人:赵学林,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淞,男,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锋,男,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原告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济南张夏供水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捷
书 记 员 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