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303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已就吴新元伪造公章向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报案。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到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的侦查资料显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立案后,将涉案公章委托鉴定,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已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蒙迪安[2019]文书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为“2016年8月30日”的《授权委托书》落款“授权单位: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处的“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印文与所提供样本上的“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内0303民初641号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宏 霞
审判员 焦丽英
审判员 陈 波
书记员 华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