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与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3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建勇 审判员  李少东 审判员  范晶春
书记员  董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