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23民初104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下干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朝阳大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现被告江苏新纪元环保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