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达电梯有限公司、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120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女,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松园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