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达电梯有限公司、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279号
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女,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松园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