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04执恢1536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4执恢1536号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思索实业有限公司、陈余江、陈邓华、朱胜登、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若干,因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5日受理了案外人上海中吉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对于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计 晴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闫志贺
书记员 易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