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2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3405.45元、截止到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35195.61元及今后的利息(含罚息,以4453405.45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4629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已关闭,名下车牌号为浙F×××××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本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已登记查封,属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已拆迁,名下少量银行存款被上海多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0年6月24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款4613739.59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春存和陈邓华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也不要求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2执4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明杰
书记员 朱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