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5民初77539号 原告:张某,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