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

2049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2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大桥广场。
法定代表人:阚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