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监10号
原审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长江大桥广场。
法定代表人:阚小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原审原告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