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080号
申请人: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17425495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大桥广场。
法定代表人:阚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8360559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伟东,总经理。0512-6922323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