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异97号
异议人(案外人):南京欣开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菡,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
被执行人:南京特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楼**iv>
法定代表人:潘金顺。
被执行人:上海寓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兴顺路******
法定代表人:寿慧芳。
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真美好镇江路老年公寓,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曾颍玥。
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四方城棋牌室,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刘志明。
被执行人:南京恒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表人:余亚洲。
被执行人:南京柒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坤彬。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与南京特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创公司)、上海寓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缘公司)、南京市鼓楼区真美好镇江路老年公寓(以下简称真美好老年公寓)、南京市鼓楼区四方城棋牌室(以下简称四方城棋牌室)、南京恒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翰公司)、南京柒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仔宠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京欣开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开润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对本院(2020)苏0106执881号执行公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欣开润公司称,异议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但在形成的业务模式中,与各方当事人形成了稳固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的纠纷与异议人无关,而法院强制要求异议人迁出案涉房屋的行为,影响了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请求终止强制迁让的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关于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寓缘公司、真美好老年公寓、四方城棋牌室、恒翰公司、柒仔宠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7)苏0106民初1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特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让其占有的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临街1-2层房屋、院内仓库及场地、车位、配套用房、设施设备、墙体、楼顶广告等租赁物,寓缘公司、真美好老年公寓、四方城棋牌室、恒翰公司、柒仔宠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让自己承租范围内的房屋等等。后因特创公司等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博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苏0106执881号公告,要求特创公司等于2020年5月12日前腾空并自行迁出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承租范围内的房屋,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故欣开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另查明,上述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之间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该份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中同时约定,特创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房屋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期限。2015年12月18日,欣开润公司与特创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续租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6年,即2015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本案审理过程中,欣开润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其内容为:“我公司同意南京特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虎踞北路55号院内房产和地产出租给南京欣开润商贸有限公司。……”,该份证明落款处中博公司的公章为复印件。对于该份证据,中博公司认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即使欣开润公司与特创公司存在租赁关系,但欣开润公司属于次承租人,在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的租赁关系被法院判决解除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也失去了有效的依据。
本院认为,异议人欣开润公司系案涉房屋次承租人,其合同履行的条件在于特创公司原承租权的保持。而本院(2017)苏0106民初12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博公司与特创公司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因此,欣开润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续租合同的基础业已丧失,且续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也已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此也违反了约定。综上,欣开润公司主张终止强制迁出、腾空案涉房屋的执行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欣开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子川
审判员 韩先革
审判员 苗 军
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傅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