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异99号
异议人(案外人):南京单行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WRNQ382,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民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奎,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6819071D,,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震。
被执行人:南京特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331459606,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金顺。
被执行人:上海寓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OUK6M,住所,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兴顺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真美好镇江路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106MJ56687893,住所地在南京,住所地在南京市虎踞北路**
法定代表人:曾颖玥。
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四方城棋牌室,注册号320106600473338,住所地在南京市,住所地在南京市虎踞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刘志明。
被执行人:南京恒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UOD80E,住所地在南京市虎踞北路,住所地在南京市虎踞北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余亚洲。
被执行人:南京柒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WPB87N,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虎踞,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绅彬。
在本院执行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通信公司)与南京特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创物业公司)、上海寓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寓缘公司)、南京市鼓楼区真美好镇江路老年公寓(以下简称镇江路老年公寓)、南京市鼓楼区四方城棋牌室(以下简称四方城棋牌室)、南京恒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瀚餐饮公司)、南京柒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仔宠物用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南京单行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行线餐饮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对本院执行中要求腾空迁让南京市虎踞北路55号一层面积140平方米区域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博通信公司与特创物业公司、上海寓缘公司、镇江路老年公寓、四方城棋牌室、恒瀚餐饮公司、柒仔宠物用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7)苏0106民初12761号民事判决书:一、特创物业公司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让其占有的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临街1-2层房屋、院内仓库及场地、车位、配套用房、设施设备、墙体、楼顶广告等租赁物,上海寓缘公司、镇江路老年公寓、四方城棋牌室、恒瀚餐饮公司、柒仔宠物用品公司于该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让自己承租范围内的房屋;二、……;三、……;四、……;五、……;六、……;七、……。该案判决生效后,根据中博通信公司的申请,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106执881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作出(2020)苏0106执881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四方城棋牌室及相关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前腾空并自行迁出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3-55号承租范围内的房屋。
案外人单行线餐饮公司针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请求立即停止执行对案外人承租的南京市虎踞北路55号一层面积140平方米区域(单行线海鲜烧烤)腾空并迁让。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原负责人罗登旭(身份证号3201071981********)于2018年6月19日与出租方刘志明(四方城棋牌室业主,身份证号3201071962********)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部分区域出租给案外人,面积14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共计3年7个月。签订该合同时,刘志明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中博通信公司情况说明及证明、特创物业公司的证明。根据证明可以认定中博通信公司同意将虎踞北路55号院内房产和地产出租给刘志明,特创物业公司同意刘志明将虎踞北路55号院内房产和地产出租给罗登旭。罗登旭也凭出租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与其他股东共同登记注册了单行线餐饮公司。案外人注册成立后即投入了60万元进行装修、购买设备,并对外做了大量广告宣传,开展经营活动。案外人一直在承租地开展经营活动至今。2020年4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贴公告至案外人经营地,案外人才知悉四方城棋牌室已被人民法院要求迁出承租屋。依据以上事实,案外人认为原负责人罗登旭签订的合同手续齐全,合法有效。案外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为了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中博通信公司前身江苏省电信器材工业公司与特创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虎踞北路55号1-2层门面房及院内仓库出租给特创物业公司。出租时间经过双方延展,从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8年6月19日,刘志明经中博通信公司、特创物业公司同意将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一层区域中的140平方米面积租给罗登旭,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8年6月19日至2022年1月17日。租金每年18万元,以每年按5%递增。罗登旭与其他股东共同登记注册了单行线餐饮公司,以此租赁地为经营注册地,并经营烧烤至今。
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经营照片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间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经营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一层单行线餐饮公司140平方米系通过合法租赁取得,有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该地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案外人亦实际占有使用。故本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对其承租的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一层140平方米单行线餐饮公司经营区域停止腾空迁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苏0106执881号公告中对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55号一层南京单行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区域140平方米腾空迁让。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伟萍
审判员 韩先革
审判员 周子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夏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