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民初338号
原告:***,盂县人。
被告: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盂县营业部。
负责人:姚建。
被告: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震。
原告***与被告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盂县营业部、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