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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盂县营业部、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民初338号

原告:***,盂县人。

被告: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盂县营业部。

负责人:姚建。

被告: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震。

原告***与被告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盂县营业部、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