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53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