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8)苏011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806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06元,由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权属登记,其名下车牌号苏A×××××**牌H22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任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权属登记,其名下车牌号苏A×××××**牌H22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任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