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顶山都市产业园03幢202-6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集中区3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国,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806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06元,由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本院执行案件数量众多。申请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故申请执行人应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880614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债权人破产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本院执行案件数量众多。申请执行人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故申请执行人应到南京市浦口区××申报债权。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11执恢4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鹏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滕 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