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1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4月27日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6月1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公积金。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扣划了***名下北京银行长沙星沙支行62×××63账户内存款44630元、于2020年3月16日冻结***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黄兴中路支行2920749980110318348_156_1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于2020年4月27日扣划***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黄兴中路支行2920749980110318348_156_1账户存款1584.65元,于2020年6月5日冻结了***名下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57075元,已执行到位46214.65元,尚有1910860.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尧航
审判员*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