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32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2229898Q。
法定代表人:陈为军,董事长。
被告: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79834076。
被告:长沙君融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中路6号楚天世纪城2、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52801223B。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洪毅。
被告:陈为军,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罗瑞兰,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陈乐,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覃晓光,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君融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为军、罗瑞兰、陈乐、覃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湘0681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君融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为军、罗瑞兰、陈乐、覃晓光银行存款8427728.5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裁定书送达后,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申请,认为两公司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现已在执行重整计划中,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中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受偿,而无权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获得受偿。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财产损失待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或者破产终结执行完毕后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79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齐辉
人民陪审员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李 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