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3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循环工业基地花实村铜官港湘江大道砂石基地旁。
法定代表人:李延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号。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号。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湘011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12执3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罗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