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执36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17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定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8086.08元,但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9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有关单位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有银行存款(均已被他案冻结)、有价证券、房地产可供执行财产,名下仅有沪KGXX**、沪BPXX**、沪DCXX**、沪EKXX**、沪F2XX**、沪B5XX**、沪B9XX**、沪B7XX**、沪B9XX**、沪BEXX**、沪BEXX**、沪BEXX**、沪JLXX**、沪J9XX**、沪A1XX**、沪D4XX**、沪DFXX**、沪ABXX**、沪AEXX**、沪BAXX**、沪F5XX**车辆,现已轮候查封。同时对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予以提取、扣留,但该应收工程款尚未结算。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置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亦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润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潘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