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31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拥军。
委托代理人:张其芳,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姝静以被执行人朱斌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1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7,000余元,网络资金账户内有资金2,300余元,另有基本公积金11,077.34元。此外,暂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并于11月5日划拨了账户内存款47,555元。于11月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网络资金2,398.61元。于11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因政策原因,公积金暂无法提取。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申请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葛少锋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彪
书 记 员  张 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