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287号 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珠港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奕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