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287号之一
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珠港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奕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