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6执852号
申请人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强,男,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上海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及失信等强制措施。本案暂时终结本次程序,如果今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6)沪0116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涛
审判员章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中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