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3民初519号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1909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5楼。
法定代表人:师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64901023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19号(原疾控中心三层小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中(系杨有谋女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万勇民。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6元,减半收取计7653元,由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永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