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223民初534号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师存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宝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青海正达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有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