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742号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1909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5楼。
法定代表人:师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存兰,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635元,由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彩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金莲
书 记 员 马 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