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21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汉丰杨柳路12号。
被保全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存国。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于2022年11月7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电力支行63001883637050209746账号内存款549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经执行,2022年1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电力支行63001883637050209746账号内存款549464元,冻结期限为12月(2022年1月7日-2023年1月6日)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