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1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1909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上诉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但其要依法向***主张损失为由,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4元,减半收取4647元,由上诉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4647元退回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轶强
审 判 员 **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