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1674号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提出的,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5.00元,减半收取计41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