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

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与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392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6383089X7,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旭。
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08620919,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书根。
申请执行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扬仲调字第4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裁定将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卡;因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本院至房产管理局查询时反馈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不准确,建议有针对性进行查询,在本院另案执行申请人陈玉萍与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根据该案申请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11日查封了扬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西路xx号x幢xxx室、xxx室、xxx室、xxx室不动产,但上述不动产上均有大额抵押,暂无处置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扬仲调字第4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刁安心
审判员  薛 景
审判员  叶城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