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扬仲调字第4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扬仲调字第410号裁决书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驷
审判员戴涛
审判员*集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