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财保54号
申请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金缘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严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金天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旧城七巷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金天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扬州金天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金天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顾国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