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663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1663号
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冻青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曙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陆伟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泉,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成晨
人民陪审员  史启亮
人民陪审员  刘 媛
法官 助理  刘义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