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1663号
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冻青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曙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陆伟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泉,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成晨
人民陪审员 史启亮
人民陪审员 刘 媛
法官 助理 刘义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