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蓝海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蓝海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民初392号
原告:扬州蓝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汤汪路**。
法定代表人:李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恒,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连运路
法定代表人:吕永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房屋土地置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蓝海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潘 刚
人民陪审员 陈 卫
人民陪审员 周建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慧慧
书 记 员 倪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