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2036号
原告:扬州蓝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汤汪路**。
法定代表人:李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恒,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连运路
法定代表人:吕章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不动产置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情形,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蓝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潘 刚
人民陪审员 周明荣
人民陪审员 徐文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慧慧
书 记 员 倪 庭